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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安排原則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國考察和訪問。禁止以公務出訪為由變相組織公費旅游。
出訪人員身份要與出訪任務、本人分管和承擔的工作相符。不得出國執行與本人分管工作或承擔科研項目無關的任務。
出國應有外方對口機構、人員或國際會議組委會的邀請函。不得通過各類中介機構聯系邀請函。
出國團組一個團組不超過6人。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特殊情況確需增加團組人員,需在報批時詳細說明理由。嚴禁擅自拆分團組或組織“團外團” 。
出國訪問、考察、洽談等,出訪1國,在外停留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不超過12天。抵離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
培訓團組控制在25人以內,培訓在1國完成,在外時間不少于21天,在外聽課和對口考察交流或業務時間分別超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出國進行合作研究、進修、學習等,所(局)級領導一年不超過2個月。
院屬單位不得隨意邀請和安排院領導或院外副部級或副部級以上的人員一同出國。特殊情況,如確需院領導帶隊出訪、邀請院外副部級或副部級以上的人員出國,需事先報國際合作局納入年度出訪計劃
院屬單位組團出國,團組組成必須以本單位人員為主,嚴格控制院內外其他單位的參團人數。禁止組織以院外單位為主的出國團組
離退人員原則上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對于已過退休年齡、仍工作在科研一線、切確有工作需要離退休人員出國,需嚴格控制。
60歲以上的人員出國,需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在職證明;
65歲以上人員出國,需地、市級以上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70歲以上人員出國,需派出單位安排專人陪同
出國經費管理
出國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出國實行總量控制。每年XX月底前,各單位向國際合作局報送本單位下年度出國計劃和經費預算。
嚴格控制計劃外出訪。計劃外公費出國,原則上不安排。計劃外國外全資助出國,各單位嚴格掌握。計劃出國在本單位年度出國計劃總量中調劑。
出國任務批件和因公出國證件是報銷出國費用的重要依據。外事部門、財務部門根據任務批件、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注和出入境記錄)和開支明細審核、報銷。
未經院批準出國或未經批準增加訪問國家、延長在外天數或超標、超范圍開支,發生的費用不得報銷。
公費出國的團組和個人必須通過因公出國審批渠道辦理手續,持用因公護照,并按有關程序辦理出國簽證。嚴禁持普通護照(即因私證件)出國執行公務。
因私出國僅限于自費旅游、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并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辦理手續。因私出國不得持用因公出國證件。
護照實行統一辦理和統一保管,出國人員需在回國后7天內將所持護照交還保管單位統一保管。各單位需在每年1月和7月將護照保管情況和《有效護照收繳保管一覽表》報送國際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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